一例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处理
福建卫生计生新闻网讯 2018年4月2日,连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连城县北团镇山下街120号的江某正在为一名女性患者进行牙科诊疗活动,经询问了解,江某开办的“个体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本人亦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进一步调查发现,江某开办的牙科诊所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13年7月15日和2017年7月19日分别被原连城县卫生局和连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无证行医作出过行政处罚。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的”的规定,本次案件案情已达到移送标准,在准确把握案件移送法律依据、移送范围、移送时限、移送材料、移送要求等关键要素后,连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8年4月23日将本案移交公安部门处理。(连城县卫生监督所供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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