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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医保政策明年起调整 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
2022-11-30 10:52:16 黄伊娜 夏一保 来源:海西晨报  责任编辑:王超  

市民刷脸就诊,用医保结算。通讯员供图

厦门网讯 (海西晨报记者 黄伊娜 通讯员 夏一保)近日,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福建省的统一部署,厦门市政府出台《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和《厦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统称《细则》)。《细则》统一了外来职工与本市职工医保政策,简化了门诊报销流程,增强了门诊共济保障功能。《细则》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市和外来职工同等待遇

《细则》规定,外来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率调整到与本市职工一致,不再区分外来职工和本市职工身份,所有在职职工均执行全省统一的单位缴费率7.5%、职工个人缴费率2%,享受同等的医保待遇。同时,2023年1月至12月单位缴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即按6.5%缴纳。

《细则》同时放开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户籍限制,法定劳动年龄内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只要持本市有效居住证,均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缴费率9.5%,享受与本市职工同等的医保待遇,有效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同时,2023年1月至12月缴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即按8.5%缴纳,减轻了灵活就业人员负担。

健康账户并入个人账户

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细则》实施后,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保持不变,单位缴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根据规定按实施改革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确定,即定额每人每月110元。个人账户由原来每年度一次性预划拨调整为按月划拨。

健康账户功能并入个人账户,健康账户资金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内,参保人还可通过建立家庭共济账户,支付福建省内参保的家庭共济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个人负担医药费用、缴纳居民医保费等。调整后,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更广、效能更强。

《细则》也对原来的“参保人在我市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享受500元统筹基金支付政策”进行了规范,明确参保人在基层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使用纳入医保目录的基本药物,无须先支付门诊起付标准,可直接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报销,且没有500元限额。规范后,与全省政策保持一致,减轻了参保人特别是慢病、多发病、常见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

综合保障水平提升

《细则》实施后,门诊统筹报销模式由“三段式”简化为“两段式”,参保人门诊无须用完个人账户资金,达到起付标准后,即可进入统筹报销。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抵付门诊起付标准及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自付医疗费用。

《细则》同时提高了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叠加基本医保后,综合保障水平分别达到120万元和60万元,进一步提升了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有效防范参保人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细则》同时实行居民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参加居民医保的医疗救助对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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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修订出台 医疗救助办法

厦门网讯(海西晨报记者 黄伊娜 通讯员 夏一保)近日,厦门市修订出台了《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下称《办法》)。《办法》通过统一和规范医疗救助制度,突出“精准救助”,做好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办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的医疗救助对象分为五类:第一类,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第二类,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第三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第四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第五类,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同时符合多重救助身份的人员按待遇就高原则给予救助,不重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办法》明确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在延续我市现行救助比例的同时,也合理调整了救助起付标准,适度提高年度救助限额。第一类救助对象的救助限额仍不封顶,延续我市现行标准;第二至五类救助对象的救助限额统一调整为13万元,并且门诊和住院救助可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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