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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有关情况说明

usa.fjsen.com 2016-05-23 16:23:56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我来说两句

近日,首批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向社会公布,取得重要进展和成果,社会关注度高。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谈判有关情况进一步做了说明。

一、为什么要开展国家药品价格谈判?

新医改以来,在构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新机制过程中,各地普遍反映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缺乏市场竞争,价格偏高,建议在推进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采取统一谈判的方式,把价格降至合理区间,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因此,《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提出分类采购的新思路,要求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药品价格谈判机制。去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卫生计生等16个部委(局)建立起部门协调机制,组织开展了首批国家药品价格谈判试点工作。根据我国重大公共卫生和疾病防治的用药需求,以问题和目标为导向,回应社会关切,组织专家充分论证,遴选价格高、疾病负担重、患者受益明显的治疗乙肝、肺癌、多发性骨髓瘤等专利药品作为谈判试点药品。制定谈判试点实施方案,按照“一药一策”的思路,注重发挥部门政策合力,研究细化每种药品的谈判流程和策略,建立健全谈判监督机制。11月下旬,正式启动国家药品价格谈判试点,谈判小组先后与乙肝、非小细胞肺癌专利药品相关企业进行多轮谈判,在谈判药品价格、直接挂网采购,完善医保支付范围管理办法、做好国家药品谈判试点与医保支付政策衔接等方面达成共识。谈判工作启动以来,各相关企业对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机制促医改、惠民生,维护人民健康权益,减轻群众用药负担的重要意义表示理解和支持,以积极的合作态度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与谈判专家充分沟通交流,谈判气氛良好,最终形成共享多赢的谈判结果,谈判药品价格降幅均在50%以上,与周边国家(地区)趋同。为确保谈判过程规范公正,监督小组全过程监督,按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廉洁自律的原则,充分履行谈判监督职责,谈判全程进行录音录像。目前,经药品价格价格谈判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首批谈判结果向社会公布。

建立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机制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降低广大患者用药负担的重要举措,是一项体现国家意志和决心的惠民工程,有利于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合理降低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价格,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提高药品可及性和可负担性,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医改的认同感、获得感,对于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促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引导我国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谈判试点开局良好,成效显著,为建立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机制积累了经验,充分证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机制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

二、药品价格谈判结果能产生哪些社会效益?

国家药品价格谈判坚持把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谈判试点开局良好,成效显著,提高了乙肝、肺癌患者用药的可及性和可负担性,使人民群众成为最大受益者。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谈判药品价格降幅明显。替诺福韦酯、埃克替尼、吉非替尼3种谈判药品降价幅度分别为67%、54%、55%。二是谈判结果与医保相关政策接轨,患者个人用药费用负担进一步减轻。三是谈判药品适用范围广、临床效果好。替诺福韦酯对于慢性乙肝患者的治疗适应证广泛,对妊娠期妇女具有很好的安全性,且可用于各种耐药的慢性乙肝患者的治疗。埃克替尼和吉非替尼可使符合适应症的非小细胞肺癌患者治疗的精准性提高、生存期延长。四是有利于促进同类药品价格降到合理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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