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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实施意见》的解读

usa.fjsen.com 2015-09-11 10:54:46   来源: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我来说两句

  近日,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委编办、福建省发改委、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社厅等6部门联合印发了《完善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0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政办〔2010〕204号)印发后,西医、口腔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开展顺利。但仍存在中医类别人员未纳入培训、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未融合、培训对象生活补助偏低、毕业研究生培养年限过短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7部委《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和《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闽委发〔2015〕3号),进一步做好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扩大培训对象范围,实现应培尽培,提高培训对象生活补助,调整毕业研究生培养年限,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完善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所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类毕业生全部进入培训

  2015年起,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较2010年增加了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毕业生、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对象等人员,即: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二)调整培训专业

  省卫生计生委根据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设置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培训专业,在每年招收培训对象时公布。

  (三)调整培训期限

  本科毕业生培训时间为3年,已具有医学类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的人员可相应减少培训时间(具体减免时间另行制定,科学学位毕业研究生不予减免)。除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时间外,培训期间年度各类休假累计超过5天不足15天者,顺延1个月;超过15天不足3个月者,顺延3个月;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者,顺延半年;超过6个月不足1年者,顺延1年;超过1年者,予以终止培训处理。产假按国家规定执行,培训时间相应顺延。延长培训年限超过3个月不足1年的培训对象,报考结业综合考核延迟1年。

  (四)明确培训期间执业注册及变更

  规范化培训前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培训对象,应当在进入培训时即将培训基地注册为执业地点,可不限执业范围。培训期间尚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可在具有执业资格的带教师资指导下进行临床诊疗工作,可依照《执业医师法》等相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须将培训基地注册为执业地点,可不限执业范围,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相应规范化培训信息。未按上述要求在3个月内将执业地点注册或变更注册为培训基地的培训对象,予以终止培训。

  (五)与医学专业硕士学位衔接

  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符合学位授予要求的培训对象,可按教育部《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的试行办法》(学位〔2015〕10号)、《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衔接实施办法》(另行制定)等有关规定申请临床医学、口腔医学或中医硕士专业学位。

  (六)实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职称晋升、医师定期考核挂钩

  2010年起,已被二、三级医疗机构招聘为正式人员的临床、口腔类别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均必须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将作为其今后报考临床、口腔类别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必要条件之一。

  2015年及之后毕业的医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报考临床、口腔、中医类别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均须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且报考专业所属普通专科应与培训专业一致。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认定其医师定期考核的工作成绩考核不合格。

  (七)提高培训期间待遇

  1.提高培训财政补助标准

  省财政按3万元/人?年标准设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项经费(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其中,80%(2.4万元/人?年)用于培训对象生活补助;20%(0.6万元/人?年)用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试考核、理论培训、质量控制、师资培训、网络建设与维护补助及培训基地教学实践活动、师资带教补助。

  2015年7月1日之后仍在培训的住院医师、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对象和根据《福建省选派优秀临床医学毕业生到上海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实施方案》选派的培训人员的生活补助按以上标准从2014年10月(2014年进入培训的人员从进入培训之日)起计算发放。培训基地教学和师资补助按照2015年10月后进入我省住院医师、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的人数确定。

  2. 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

  (1)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培训期间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培训对象享受所属医院同类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社会保障待遇。委派单位发放的工资低于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的部分由培训基地负责发放。培训对象与委派单位、培训基地分别签订培训协议或合同,明确培训期间权利义务、培训结束后的服务年限及违约责任等,保证培训结束后必须返回委派单位工作。

  (2)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培训基地参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给予其生活补助。人事档案委托当地政府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保管,培训期间按属地原则,依户口所在地的规定参加相关社会保险(培训基地按个人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给予不低于70%补助)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培训基地应按个人缴费标准全额补助)。培训期间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并符合认定条件的,规定的培训时间可计算工龄。

  (八)限制培训基地医院截留外单位送派的培训对象

  培训期间及培训结束(含终止培训或退出培训)后3年内,培训基地不得聘用(含在编和非在编聘用)在本院参加培训的外单位送出的培训对象,否则取消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

  (九)鼓励培训合格人员到基层服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者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从事岗位与培训专业一致的,可不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培训对象到基层实践锻炼的培训时间,可计入本人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基层卫生单位累计服务年限。申请个体行医,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优先。

  (十)培训期间视同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培训期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经年度考核合格,视同完成当年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十一)医学类专科学历毕业生参加毕业后培训参照执行

  医学类专科学历毕业生参加2年毕业后培训(3+2),培训期间的有关人员管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报考、财政补助和待遇参照本文件执行。

  (十二)该意见不适用于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2015年起在闽高校招收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具有研究生学籍,执行国家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按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方式培养方案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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