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实施意见》的解读
(三)调整培训期限 本科毕业生培训时间为3年,已具有医学类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的人员可相应减少培训时间(具体减免时间另行制定,科学学位毕业研究生不予减免)。除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时间外,培训期间年度各类休假累计超过5天不足15天者,顺延1个月;超过15天不足3个月者,顺延3个月;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者,顺延半年;超过6个月不足1年者,顺延1年;超过1年者,予以终止培训处理。产假按国家规定执行,培训时间相应顺延。延长培训年限超过3个月不足1年的培训对象,报考结业综合考核延迟1年。 (四)明确培训期间执业注册及变更 规范化培训前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培训对象,应当在进入培训时即将培训基地注册为执业地点,可不限执业范围。培训期间尚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可在具有执业资格的带教师资指导下进行临床诊疗工作,可依照《执业医师法》等相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须将培训基地注册为执业地点,可不限执业范围,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相应规范化培训信息。未按上述要求在3个月内将执业地点注册或变更注册为培训基地的培训对象,予以终止培训。 (五)与医学专业硕士学位衔接 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符合学位授予要求的培训对象,可按教育部《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的试行办法》(学位〔2015〕10号)、《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衔接实施办法》(另行制定)等有关规定申请临床医学、口腔医学或中医硕士专业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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