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的通知
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精神和财务管理有关制度,结合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为全国性公益专项基金。主要支持社会组织根据国家和当地艾滋病防治规划和政策,开展高危行为人群的宣传教育、预防干预、检测咨询以及感染者和病人关怀救助等工作。 第三条 基金采取多元化筹资方式,来源有:中央财政拨款;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的无偿援助;其他合法方式募集的资金。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基金实行项目管理,采取公布项目申请指南、受理申请、评审和审核的办法确定支持项目。 第五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研究制订基金管理规定,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财政部将基金中的财政拨款纳入国家卫生计生委部门预算管理,依法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 民政部负责对基金资助项目支持的全国性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督。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当地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并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当地基金资助项目的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依法对基金资助项目支持的当地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民政部共同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由3部门及主要捐赠方代表组成。基金委指定全国性社团作为基金管理单位,成立基金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 第七条 基金委根据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结合艾滋病防治工作对社会组织的需求和发展状况,确定基金支持方向和资助规模、监督基金办工作、审议基金管理的重大事项等工作。 第八条 基金办负责编制年度计划,公布年度项目申请指南、受理申请、组织专家评审并确定评审结果、签订协议、拨付经费、指导项目实施、检查评估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 基金成立咨询委员会,由艾滋病防治、社会管理、卫生经济、法律等领域的专家和社会组织代表组成,对基金的发展、指南编制、项目计划、管理和评估等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咨询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基金委在决定基金管理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听取咨询委员会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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