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制止家暴可认定正当防卫 同居暴力属家暴
许多触目惊心的家庭暴力案件曾引起全社会的震惊与愤怒,“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被妻子李金(Kim)以家暴为由起诉离婚。图为2012年8月10日,李阳离婚案再开庭,一群反家暴志愿者打出横幅。首席摄影记者吴宁/摄 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这是我国首个全面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从基本原则、案件受理、定罪处罚、其他措施4个方面对依法办理此类案件提出指导意见,总共25条。对于“以暴制暴”的行为,《意见》指出,对正在进行的家暴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背景 家暴犯罪难以及时发现 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庭长杨万明说,司法实践中,由于家庭暴力犯罪发生在家庭内部,外人难以知道;被害人或其近亲属、邻居或同事即使知道,受“家丑不可外扬”等观念影响,也不敢或不想报案。因此,司法机关难以及时发现家庭暴力犯罪事实。 一些家庭暴力犯罪被当作民事纠纷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理,有些司法人员将家庭暴力看作家务事,不愿介入,不予立案。而与家庭暴力犯罪相关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相互之间界限模糊,给准确定罪处罚带来困难。此外,在量刑时,对实施家暴构成犯罪的案件,与为反抗、摆脱家庭暴力而伤害、杀害施暴人的案件不作区分,相似案件量刑差别较大等问题,都导致了难以有效惩治和预防家庭暴力犯罪。 《意见》的出台建立起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联合应对家庭暴力的工作机制,确立了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四机关的职责,对于惩治和预防家庭暴力犯罪,促进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等将起到积极作用。 对于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意见》提出了四项基本原则,分别是依法及时、有效干预原则,保护被害人安全和隐私原则,尊重被害人意愿原则,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特殊保护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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