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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氏父子落户许氏无缘征地补偿款

usa.fjsen.com 2014-12-25 17:11:39  黄墩良 来源:    我来说两句

被告:父子俩未改姓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后来,湖厝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村民小组称,所制订的分配方案是由村民小组成员经民主议定程序产生的,体现了绝大多数成员的集体意志,应予维护。被征收的承包地在承包时,郑先生父子均非土地承包者,因此他们均无权参与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他们的户籍虽落户在湖厝村处,但属寄户性质,不应认定他们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郑先生父子虽落户在湖厝村处,但其他村民均不知情。况且他们没有证据证明落户得到了村民小组的同意,不排除他们利用职便擅自入户的可能。”村民小组向法庭叙述,村民小组新建祠堂时,每位成员均出资100元,但郑氏父子没有参与出资,“可见他们主观上也不认为自己是村民小组的成员,没有履行村民的义务。”

村委会除认同村民小组的答辩意见外,还认为该征地补偿款系由政府直接汇到村委会账户,村委会已将该款全额发放给村民小组,因此纠纷与村委会无关。

法院:均是村小组成员 每人应获得2.4万余元补偿

法院查实,2011年间,村民小组的部分集体土地被征收。村民小组于2013年9月制订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该方案规定2012年9月13日至2012年11月30日期间出生入户及迁入者按人均70%分配,2012年11月30日至2013年9月5日出生入户及迁入者按5000元/人分配,出嫁者户口未迁出的按人均50%分配,户口回迁,原未分配到土地的按人均40%分配,郑氏父子不予分配,总计按人均100%(24500.58元)分配计245人、按人均70%分配计4人、按人均50%分配计14人、按人均40%分配计3人、按5000元/人分配计5人。

法院一审判许女士、郑先生、小郑均具备湖厝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村民小组应当支付他们每人土地补偿款约24263元。

宣判后,村民小组不服,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法院说法

“村规”侵犯村民合法权益 应当得到纠正

为何村小组应当分征地补偿款给许女士一家三口?

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村民小组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村民小组所制订的分配方案,虽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但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于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人民法院有权予以变更或撤销。

许女士自出生后即取得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至今未发生变化。村民小组以她系“出嫁女”为由,以民主议定的方案对其进行歧视性对待,仅按50%的份额进行分配,于法无据。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有关农村落户问题的请示的通知》第三条有关新生婴儿随母落户的规定,小郑作为许女士的儿子,因出生随母落户而自然取得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郑先生在与许女士结婚后,经公安机关批准同意,以夫妻投靠为由,将他户籍从德化县迁入村民小组处,亦取得该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户籍的迁移、落户系公安机关的法定职权,姓氏亦是公民自身的人身权利。村民小组以郑氏父子落户未经其同意及未改姓为由,否认他们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因此,该分配方案侵犯了许女士一家三人的合法财产权利,应当予以纠正。通过计算,他们人均可分配的金额应调整为约242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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