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释义
具体说来,公民的生育权,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生殖健康(保健)权利。包括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的权利、获得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技术服务、咨询、指导的权利。同时,也包含了患不孕症的育龄夫妻有获得咨询、指导与治疗的权利。实行计划生育,在中国目前主要目的是控制人口的过快增长,但计划生育追求的不仅仅是少生孩子,生育、节育、不育都是计划生育工作的范畴。育龄夫妻患不孕症,可以依法申请辅助生育,即通过医学助孕技术达到生育的目的。 (2)男女平等权利。女性与男性在实行计划生育方面地位平等,双方都有要求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女性与男性有同等的参与权、决定权,而不仅仅是处于受支配地位。在计划生育中强调男女平等权利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多年来,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一直致力与宣传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共同承担责任,共同决定避孕和期望生育的子女数,共同参与计划生育。当然,要完全实现计划生育领域的男女平等,还有赖于经济的、社会的、宗教的等多领域的促进。 (3)知情选择权利。在本法中指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即国家通过充分有效的计划生育和避孕方法的信息,介绍各种避孕方法的效果、优缺点和适应对象,使需要采取避孕措施的育龄群众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包括避孕方法情况、本地提供服务的情况、育龄群众自身情况等),自主、自愿而且负责任地作出决定,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4)健康及安全保障权利。这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及其妇女怀孕生育期间应享有的健康安全保障及劳动保护等权利,包括:向育龄群众提供的避孕药品、工具应当安全、可靠;向育龄群众提供的节育技术服务应当保障受术者的安全、健康;国家采取积极措施,向育龄群众提供有效地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服务,努力避免非意愿妊娠,减少人工流产;采取措施,防止性病、艾滋病传播,并使患者得到治疗;努力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妇女怀孕生育期间享有特殊的健康安全保障及劳动保护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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